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四个探矿权,本案已采取查封措施,经查,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