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外运华北有限公司
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外运华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9126.96元、违约金207.3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9日,原告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签订HTFG-FSHT201812270012号《物流服务合同》,委托原告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订舱、中转、报关报检、港内倒短、运输等物流服务,相关费用按照协议约定的报价单执行,费用月结,付款每延期一日按应付款总额的0.0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款总额的0.3%。2019年2月28日,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HTFG-FSHT201902200002号《补充协议》,对被告公司名称及价格清单予以更新。2019年5月15日,双方进一步签订HTFG-FSHT201905140023号《补充协议》,延长了合同有效期并扩展服务内容。精诚公司是知旬公司指定的集团内公司,根据上述协议,委托原告进行了多票物流代理操作业务,原告顺利完成委托事项,被告对费用予以确认。但经原告多次催收,截至2021年3月份双方对账之日,被告尚欠69126.96元物流服务费用未能付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经查,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将名称变更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后又于2021年9月14日将名称变更为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

再查,2018年1月22日,甲方北京世奥森林公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乙方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丙方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分租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于租赁期内将租赁标的分租给丙方使用,分租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中外运华北公司依据其与知旬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及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等提起本案诉讼,其中《物流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请甲方(即知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知旬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但其在签订案涉《物流服务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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