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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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益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益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符**、聂**交付北辰阳光城2栋2702号商品房; 二、被告益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符**、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7144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总金额不超过71448.2元); 三、驳回原告符**、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元,由被告益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