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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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白山市永安采石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白山市永安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7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庄**在前述确定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白山市永安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 三、如白山市永安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白山市永安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动产机器设备13台2条3个(210型日历牌钩机2台、锤头1台、临工LG-953铲车1台、红旗50铲车1台、临工LG-956铲车1台、翻斗车2台、空压机2台、潜孔钻1台、变压器1台、錘式粉碎机1台、振动筛2条、计量柜1个、无公补偿柜1个、配出柜1个)、采矿权1个(采矿许可证号:×××)、线路高压线1条、传输带1条、皮卡车1台的折价、拍卖与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白山市永安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出质股权84万元/万股的折价、拍卖与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白山市永安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出质股权56万元/万股的折价、拍卖与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98元,减半收取计23849元,由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庄**负担;鉴定费57000元,由***、***、庄**各负担1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