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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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吉兴五金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柳州市鱼峰区吉兴五金店货款37254.2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从2019年3月1日起以37254.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柳州市鱼峰区吉兴五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原告柳州市鱼峰区吉兴五金店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鱼峰区吉兴五金店负担3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