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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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防集团郴州华安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宛城分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宏兴机械配件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宛城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02民初831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审查合同对履行地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明确,直接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明显不当,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显然,在案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况下,只有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在确定管辖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合同,并审查合同中对履行地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明确、是否有管辖约定、管辖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前述情况均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确定管辖。 但一审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并未送达证据副本,可见受理案件时并未尽到前述审查义务,径行立案管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进行审查,明显不当,在无法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管辖的前提下,根据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华安公司有买卖业务往来,按照交易习惯,是由原告将货物运送至被告华安公司住所地完成交付义务,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华安公司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案应由郴州市北湖区法院管辖。只有当上诉人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上诉人住所地,一审法院才对本案有管辖权。但一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未对上诉人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审查,直接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明显不当。综上,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宛城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审法院未审查合同对履行地是否存在约定、约定是否明确,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约定管辖情形,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为管辖权争议纠纷,案件尚未是否进入实体审理,当事人是否适格、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需待实体进一步查明后处理,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宛城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