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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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20,418.78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361,252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1,565,439.8元,核定给付标的20,418.78元;案件受理费18,888.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643.4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5.56元,连同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凯峰 审 判 员 李丽军 人民陪审员 马福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聂 培 马胜钧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