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开远市联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所支付的保险理赔款106400元。

二、开远市联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被告王**、开远市联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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