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宏狮煤机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贵州宏狮煤机制造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支付维修款545718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542.5元(暂从2020年10月1日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共计12个月)给原告;判决被告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维修款付清之日止,以5457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8%(3.85%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给原告;(以上两项可计算部分金额共计人民币577260.5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至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综采液压类油缸大修合同》、《油缸修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综采掩护支架ZY6600/21/45(山东塔高矿业机械)、ZY5000-15-32Q(平顶山煤机)型支架立柱及油缸发包给原告进行大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相应的维修款。2020年5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书》载明:截止2020年5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维修款565718元,承诺从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50000至100000元。出具《还款承诺书》后的2020年9月28日,被告支付了维修款20000元给原告,剩余的维修款545718元至今没有支付。因被告未在承诺的还款期限足额支付维修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78%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综上所述,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故向贵院起诉。

被告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宏狮煤机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约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当由双方约定的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人民法院(原盘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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