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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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山盛润泽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山盛润泽商贸有限公司与李**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解除; 二、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占用的青岛山盛润泽商贸有限公司的租赁场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37号甲11号库位15A); 三、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山盛润泽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的租赁费17,400元、违约金5,220元; 四、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山盛润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5月19日至实际搬离腾空11号库位15A之日止,按每月600元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