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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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金华双婺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金华双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0元,并支付利息781250元(暂算至2020年3月3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和律师代理费18000元; 二、原告金华双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包**名下位于金华市丹溪路1171号01室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金房他证婺字第0025**:金房他证婺字第**在最高抵押额2926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金华双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华市婺州街929号B09-B11室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金房他证婺字第002539**、00253985、00253984号)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在最高抵押额3506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金华双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9号、劳动路6-2号5022室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字第169219**)经拍卖、:杭房他证字第**2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刘**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75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894元,依法减半收取349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刘**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