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借款本金74327.47元,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但是利息、违约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被告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