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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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云彩胜涂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云彩胜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024.4元及利息损失(以2777.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257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66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以2777.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257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866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云彩胜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云彩胜涂料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