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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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苏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宗**、刘**各项损失102443.25元(含被告屠**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宗**、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宗**、刘**承担280元,被告屠**承担1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