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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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8920000元、利息342643.23元、罚息(以借款本金89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自2021年3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复利(以利息342643.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自2021年3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鄢陵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许昌金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创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花街花市风情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郑**、彭**、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320元,由诸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