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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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229104.4元(含本金225879.25元及截止2021年7月5日的欠息3225.15元)及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息(以225879.2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被告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6元、保全费2230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共计7306元,由被告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