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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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黄**、翟**损失共计251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9元,减半收取250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