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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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酷腾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 厦门安诚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吕**、厦门安诚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99095.29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此后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至租金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酷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张*、施**分别在2019年5月9日与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最高额1亿5千万元内对被告吕**、厦门安诚通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吕**、厦门安诚通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酷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张*、施**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时,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厦门安诚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车架号LWLGWFSU7JL004421)的五十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LWLGWFSU7JL005214)的五十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LA99FRJ39K0MYG004)日月鑫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架号LA99FRJ30K0MYG005)日月鑫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9元(原告已预缴9988元),减半收取443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14元,合计8048.50元,由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4.50元,被告吕**、厦门安诚通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酷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张*、施**共同负担7924元。 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吕**、厦门安诚通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酷腾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酷腾科技有限公司、张*、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