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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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建工集团 开封市千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尉氏县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方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阳建工集团、河南方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尉氏县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姚**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