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昌吉市鹏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公司 乌鲁木齐市宏运广达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路面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路面损失1,00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路面损失50,000元; 四、被告居**、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路面损失911,500元; 五、被告居**、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82,369元; 六、被告居**、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七、被告李**对被告居**、李*应承担的路面损失911,500元、鉴定费82,36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被告昌吉市鹏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宏运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居**、李*应承担的路面损失911,500元、鉴定费82,36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5,552,455.65元,给付标的2,050,869元,占诉讼标的的36.94%;案件受理费50,667.19元(原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居**、李*、昌吉市鹏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宏运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94%即18,716.46元,由原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06%即31,95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