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金致星机械有限公司
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金致星机械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扬州金致星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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