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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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金致星机械有限公司 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金致星机械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扬州金致星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