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告苏**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工银新借]字[江门]行[新会]支行[2013]年[1406号)于2021年11月23日解除。 二、被告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25512.9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21日的利息为14184.06元,从2021年11月22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6412%计算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三、若被告苏**不依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有权依法就拍卖、变卖苏**所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1803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6.77元、保全费3826.77元,合共9033.54元(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预交),由苏**负担。由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在诉讼中表示其胜诉部分的诉讼费直接由苏**予以返还,故苏**应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支付诉讼费9033.54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