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鄢陵亚尔特农资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省民商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鄢陵县盛丰农资销售中心
鄢陵县国强农资销售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案涉120000元风险准备金抵扣利息7335.74元和借款本金112664.26元,扣除2020年1月6日河南省民商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代偿借款本金120000元,冯**、丁**尚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967335.74元。限冯**、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967335.74元及罚息(案涉罚息应分段计算,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期间的罚息,以1087335.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0955%计算。2020年1月6日以后的罚息以967335.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095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冯**、张**、冯**、孙**、曹**、张**、冯**、冯**、刘*、鄢陵亚尔特农资有限公司、鄢陵县盛丰农资销售中心、鄢陵县国强农资销售部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冯**、丁**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冯**、丁**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294元、反诉费3836元,共计1113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担2000元,由冯**、丁**、冯**、张**、冯**、孙**、曹**、张**、冯**、冯**、刘*、鄢陵亚尔特农资有限公司、鄢陵县盛丰农资销售中心、鄢陵县国强农资销售部负担91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9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担3000元,由冯**、张**、冯**、丁**、冯**、孙**、曹**、张**、冯**、鄢陵亚尔特农资有限公司、鄢陵县盛丰农资销售中心、鄢陵县国强农资销售部负担192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1-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