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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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葛市明朗便利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知民初4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葛市明朗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