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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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许昌臻发物资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20)豫10民终3090号民事判决及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 二、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归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许昌臻发物资机械有限公司、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共计7800元,由秦**、许昌臻发物资机械有限公司、朱*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