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兰博物流有限公司
连云区小张汽车修理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兰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暂计59604元(按每月29802元,自2021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底,因原告欠被告35630元车辆修理费,被告强行将原告所有的苏GQ××××号车辆扣留,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取回车辆,但被告一直不肯放车。被告于2021年4月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修理费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也出具(2021)苏0791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依据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按月支付被告欠款。但找被告协商还车事宜时,被告依然不予理睬,称等到钱还完才放车。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21)苏0791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中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调解所约定的内容,原告也依约履行,没有出现违约现象,留置权已经基于该调解书而消灭,被告主张继续行使留置权已无法律依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小张修理部辩称,因为原告欠被告修理费未付清,被告对原告车辆享有留置权,不同意按原告诉求赔偿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0年6、7月份开始,被告为原告的多辆车辆进行维修,截止2021年4月2日尚欠被告修理费35360元没有支付,被告自2020年9月1日起留置原告送来修理的苏GQ××××号车,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系重型自卸货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021年4月2日被告以原告欠其包含留置的苏GQ××××号车修理费在内的修理费35360元为由,将原告诉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给付修理费本息并支付其自2020年9月1日起至保管结束之日止按每日30元的标准保管被告留置车辆保管费,并对留置车辆苏GQ××××号车享有留置权及优先受偿权。后该案经审理,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由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出具(2021)苏0791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兰博公司欠小张修理部车辆修理费35360元,自2021年5月起每月30日前分别支付小张修理部5000元,直至修理费支付完毕;原、被告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已经支付被告2021年5、6、7三个月的应付修理费1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苏GQ××××号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91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转账明细3份及原、被告陈述加以证明,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原告认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原、被告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时止即2021年4月30日,被告对原告的苏GQ××××号车享有留置权,但自2021年5月1日起,双方纠纷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后,被告即不再享有留置权,故要求被告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车之日止,按每月29802元的标准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被告则认为,原告在未按(2021)苏0791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将全部修理偿还完毕前,其对苏GQ××××号车仍享有留置权,故不认可原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其委托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对苏GQ××××号车的停运损失所作的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评估结论为:2020年8月份苏GQ××××号车的停运损失为29802元。被告对该评估报告书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原告在被告处修理车辆,没有及时支付被告修理费,被告因此留置原告送至被告处修理的苏GQ××××号车,被告该留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而原、被告就双方之间的修理费的给付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确定了给付金额及给付时间,但就留置车辆没有明确由被告返还原告。按照法律规定,在原告支付完毕所欠被告修理费之前,被告对已经留置的苏GQ××××号车仍然享有合法的留置权,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没有将所欠被告的修理费支付完毕,尚在双方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2020年5月1日之后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法,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八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连云港兰博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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