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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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偿还代偿款77873.84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二、被告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支付保费6362.33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其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4元,由被告耿*负担191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担3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