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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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36494.7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中5853.72元的垫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19日起;6279.95元垫付款的利息自2019年1月18日起;6302.64元垫付款的利息自2019年3月19日起;5888.81元垫付款的利息自2019年5月17日起;5888.81元的垫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19日起;6280.86元的垫付款利息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