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商丘源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源丰物业公司诉称:被告宋**系原告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房屋座落于商丘市,房屋建筑面积为91.19平方米,为电梯小高层住宅。2019年6月22日,原告与河南省京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都市明星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需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费,应承担应交总额30%的逾期违约金,共计787元。自原告进驻都市明星花园小区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各项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共欠物业费2626元,欠费期间原告多次对被告进行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交费义务,被告行为已侵害了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626元;2、被告按照所欠物业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共计787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宋**答辩称:一、由于原告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管理混乱,对公共部位不及时维修、对公共设施不及时疏通,对被告的报修敷衍应付,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被告拒交物业费合理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原告严重无视此规定,是被告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根本原因。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被告及其他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因为原告未合格履行相关义务,被告等业主有权拒绝其要求交费的要求,合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2日,原告源丰物业公司与河南省京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约定自2019年6月23日至2025年7月1日由原告对都市明星花园小区进行管理服务。约定物业费多层按0.8元/平方米、电梯小高层按1.2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被告宋**系都市明星花园一期2-2-501室业主,其于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共拖欠物业费2626元(91.19平方米×1.2元/平方米×12个月×2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缴纳。被告宋**所居住房屋为电梯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91.19平方米。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记录、催费通知单,被告方提交的照片、录像,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源丰物业公司虽未与被告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被告所在都市明星花园小区的建设单位河南省京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源丰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原、被告之间实际进行了物业服务超过二年,现物业服务合同仍在履行中,被告实际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应予缴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缴纳所欠物业费262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所欠物业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自起诉之日予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给付原告商丘市源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62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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