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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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天津日海辉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本院(2019)豫1521执恢111号执行裁定书对董**所有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关镇南城大市场江淮路口房产(房产证号:罗山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4号,不含第1、2幢的第三层)的查封; 二、董**所有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关镇南城大市场江淮路口房产(房产证号:罗山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4号,不含第1、2幢的第三层)所有权归天津日海辉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天津日海辉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人天津日海辉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