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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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还赔偿原告张**损失920915.2元(122000元+1000000元-201084.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损失113140.68元[交强险122000元+商业险1113140.68元(1264569.85元+1500元+247356元-122000元)×80%-1122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7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