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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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支付所欠卡号为6259××××3700信用卡本金3788.21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5月29日利息1245.80元,自2018年5月30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分期手续费306.19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