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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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苗*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西支行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信用卡欠款23055.34元(包括本金18889.9元、利息2962.71元、违约金1084.62元、手续费118.11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管理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据实结算);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苗*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西支行律师费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元,保全费274元,由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