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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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赔付金36000元;2.由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工作。2020年4月22日,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40万元,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36000元,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2020年4月26日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付振明在位于未来荣府做室内上料的时候摔倒,并被送到开封东原康复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付振明多处骨折,住***。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原告工作人员受伤,原告已垫付医疗费,被告应向原告进行理赔,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赔金3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方工作人员为系绑安全带符合免责条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付金3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证人秦某出庭作证,证人当庭陈述在为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团体保险时,未向其提示或说明免责条款内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质证认为,证人身份存疑,该份证言不予以支持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中信保诚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免赔100元,并按照约定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合同义务,约定的保险项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保险人付振明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之间设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关于诉讼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本案中,付振明作为保险合同法定受益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受益人因射幸同而取得保险金请求权系偶然所得,并非其生活来源,且保险合同也未约定不得转让,故本院认为付振明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转让行为有效,河南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适格。二、关于免责问题。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负有提示、明确说明义,即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负有向投保人对合同条款进行陈述、解释的义务;对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涉及强制性法律禁止规定的,保险人必须予以提示,未提示的,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表述内容具有相当的专业性,非经保险人就具体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投保人显然无法准确理解和掌握其内涵,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投保时就“高处作业”以及《建筑法》第47条的法律后果对投保人进行过提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不能据此免除责任。三、关于医疗保险金额的问题。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关于对医疗保险金额错误的上诉主张,因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