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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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