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治市紫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东泰置业有限公司除下134处地下停车位外,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地下停车位被本院执行的***群星集团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查封,本院已裁定扣留地下停车位处置剩余款,同时本院已告知长治市紫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可以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东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