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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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六安市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付原告李**、李**、李**、李**、翟**、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72000元,直接汇入六原告指定的原告李**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川沙支行账户(账号:62×××77); 二、被告胡**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付原告李**、李**、李**、李**、翟**、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5267元,直接汇入六原告指定的原告李**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川沙支行账户(账号:62×××77),被告六安市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李**、李**、李**、翟**、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94元,由六原告负担2416元,被告胡**与六安市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78元(六原告已预交19094元本院不予退还,被告胡**与六安市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将其应负担的166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李**上述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