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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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佳木斯市向阳区舞韵健身俱乐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崔*与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舞韵健身俱乐部之间的服务合同; 二、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舞韵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 —4— 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崔*健身卡费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舞韵健身俱乐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