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润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辽阳久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辽阳久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润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价款120000元; 二、辽阳久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润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至2021年7月15日的违约金22366.13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价款120000元付清日止按年15.4%计算的违约金; 三、上述款项,限辽阳久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乔**对上述辽阳久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 五、驳回杭州润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1878元,由杭州润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04元,辽阳久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乔**负担1574元。 杭州润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剩余的案件受理费;辽阳久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