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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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94,137.5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42,366.10元,上述两项合计136,503.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89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2,780元,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6,000元及护理费980元,原告***应返还被告***1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4.17元,减半收取为1,837.09元,由原告***承担464.09元,被告***承担1,373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承担685元,由被告***承担6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