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壁市金兰苑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鹤壁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86000元,支付违约金47704.8元;2、被告立即返还租赁原告的房屋(庭审中,原告不再主张返还其他设施);3、被告赔偿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返还原告的租赁房屋之日止,每日占用房屋使用费391.78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签订了《房屋整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将坐落于山城区春雷路与朝霞街交叉口西南角,坐西朝东,房屋共四层(不包括房屋一楼南侧的旅行社和烟酒店租用的房屋)及后院浴池和现有设施,出租给承租人经营使用,租期5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143000元,分期支付,每季度前一个月25日交清下一季度租金。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没有续租的,应在合同到期后的3日内退还房屋和设施。承租人逾期交纳租金的,每迟延一日,向出租人交纳未交租金部分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约交纳租金和退还房屋及设施,至合同期满,共欠交租金286000元,同时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交纳租金和退还房屋及设施,故诉至法院。并向本院提交了房屋整体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房租交纳凭证三组、不动产权证书一份。

被告鹤壁金兰苑酒店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整体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山城区春雷路与朝霞街交叉口西南角,坐西朝东,房屋共四层及后院浴池(不包括房屋一楼南侧的旅行社和烟酒店租用的房屋部分)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143000元,租金分期支付,合同签订之日交纳首期租金35750元,此后每个季度的前一个月25日前交清下一季度租金。被告未交纳租金的,每迟延一日,向原告交纳未交纳租金部分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租赁期限届满,被告没有续租的,应在合同到期后的三日内,将房屋状况和设施列出清单(包括租赁期间房屋修缮及动产更换情况等的手续),请原告验收,验收没有异议的,被告将房屋钥匙交于原告,清理自有物品,退出房屋。对于租赁期间,被告添附或新增物品的,可以与原告协商以作价方式卖于原告或者拆走。

2015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15年的租金143000元。2017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16年的租金143000元。2018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17年的租金14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整体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143000元,被告向原告交纳租金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未交纳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交纳合同期限内2018年、2019年租金286000元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整体租赁合同约定每个季度的前一个月25日前交纳下一季度租金,被告未交纳租金的,每迟延一日,向原告交纳未交纳租金部分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原告向被告主张未交纳的2018年、2019年租金的违约金,主张按照应交未交租金的日万分之四计算,均自每季度前一个月的26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47704.8元,本院予以支持。

自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整体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未继续支付原告租金,也未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租金的标准即每日391.78元(143000元÷365天),自合同到期后即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市金兰苑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286000元及违约金47704.8元。

二、被告鹤壁市金兰苑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鹤壁市山城区角,坐西朝东,房屋共四层及后院浴池(不包括房屋一楼南侧的旅行社和烟酒店租用的房屋部分)返还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

三、被告鹤壁市金兰苑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为:每日按391.78元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鹤壁市金兰苑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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