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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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交通局航务处 济源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孟**与济源市交通局航务处2008年4月25日签订的《张岭码头工程款顶账协议书》和《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补充协议》; 三、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张岭码头3号楼及添附的财产移交给济源市交通局航务处(详见豫诚联评报字[2021]第C04-009号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一); 四、济源市交通局航务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孟**9181268元; 五、驳回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61021元,由济源市交通局航务处负担43148元,孟**负担178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077.5元,由济源市交通局航务处负担46837元、孟**负担3224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