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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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鸡西市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罗**、宋**、唐**、李**、刘**、柳**、王**赔偿鸡西市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5500.00元(罗**、宋**、唐**、李**、刘**、柳**、王**七人平均分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驳回鸡西市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00元,减半收取537.50元(鸡西市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鸡西市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8.75元,罗**、宋**、唐**、李**、刘**、柳**、王**负担26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