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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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洪黎飞、李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46342元及利息10048.55元(暂算至2021年11月4日),此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被告洪黎飞、李欢负担。 原告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洪黎飞、李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