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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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冉*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35402150781057《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 被告冉*偿还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724.28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截至2021年11月2日,尚欠利息66,081.96元;2、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冉*支付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8,670元; 四、被告谢**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的债务共同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882元,减半收取计2,941元,由被告冉*、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