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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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杭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应支付原告浙江杭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2399.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6月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杭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74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