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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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借款本金244671.07元,支付利息6182.12元,罚息1582.58元,合计252435.77元(利息、罚息已算至2021年8月12日,此后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罗**对判项一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汪*负担,被告罗**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