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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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青岛尤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102664.4元及逾期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三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8日,原告从被告鹤壁梦飞公司处受让了一张电子承兑汇票,该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7月27日。被告深圳建艺公司系该票据的收款人,该票据依法连续背书给被告深圳巨多鑫公司、鹤壁梦飞公司及原告。现该票据已到期,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深圳建艺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第三人海南明好公司为出票人,海南明好公司由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独自设立,系恒大集团全资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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