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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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台山市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34388.5元及违约金246719.43元; 二、驳回原告台山市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67.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台山市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梁**、刘**负担。原告台山市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067.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梁**、刘**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8067.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