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驿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玺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省达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达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连带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50000元,即请求减少违约金3983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对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部分没有考虑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判决违约金过高,应当酌情减少,上诉人认为应当以违约金50000元为宜。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保证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承担责任应当依保证合同约定为依据。同时鉴于补充协议约定了违约金为应付款总额的5%,上诉人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根据被上诉人的损失酌情减少。若郑州驿得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被上诉人的损失应限于利息损失。根据当时的贷款利率约1.2%左右。郑州驿得公司欠被上诉人1796670元,至被上诉人起诉时,其拖欠时间不足一年,因此被上诉人的损失不足25000元。即使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其也不应超出50000元。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酌情减少。

驻马店玺磷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驿得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玺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郑州驿得公司、福建达辰公司偿还材料款及人工费1796670.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郑州驿得公司、福建达辰公司支付违约金89833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郑州驿得公司、福建达辰公司承担。由郑州驿得公司承担还本付息支付违约金责任,由福建达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3日,驻马店玺磷公司与郑州驿得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郑州驿得公司从驻马店玺磷公司处购买生石灰,合同对材料规格、单价、结算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驻马店玺磷公司即向郑州驿得公司供应生石灰。2020年4月21日,郑州驿得公司(甲方)与驻马店玺磷公司(乙方)、福建达辰公司(丙方)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补充协议显示: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就甲方应支付乙方关于新省道330线驻马店市平山大道至原七蚁线改造工程材料款及人工费一事,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各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丙三方一致认可甲方应支付乙方材料款及人工费共计人民币2695005.98元;二、甲方保证在2020年7月31日前,分三笔付清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款项,每次支付总款项的三分之一,具体付款时间为:1、2020年5月31日前付应支付总额的三分之一,合计人民币898335.33元。2、2020年6月30日前付应支付总额的三分之一,合计人民币898335.33元。3、2020年7月31日前付应支付总额的三分之一,合计人民币898335.33元。2020年7月31日的该批款项付款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20年9月15日;三、若甲方违反上述约定,按应支付总额的5%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在首次付款之前,乙方应把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齐。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批款项;四、丙方对甲方义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在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履约时,丙方全权承担甲方的付款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向乙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及违约金(如果有);五、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原合同,若因甲方不能继续履约,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后,驻马店玺磷公司已为郑州驿得公司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郑州驿得公司支付材料款898335.33元。

一审法院认为,驻马店玺磷公司与郑州驿得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书》一份,约定驻马店玺磷公司向被告郑州驿得公司供应生石灰,驻马店玺磷公司与被告郑州驿得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2020年4月21日,驻马店玺磷公司与郑州驿得公司、福建达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补充协议》签订后,郑州驿得公司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材料款,期限届满后,郑州驿得公司仅向驻马店玺磷公司支付了898335.33元,尚欠1796670.66元未支付,构成违约。现驻马店玺磷公司请求郑州驿得公司支付材料款1796670.65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郑州驿得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材料款构成违约,综合《补充协议》的约定,现驻马店玺磷公司实际以下欠款的5%计算违约金,并不存在过高情形,请求郑州驿得公司支付违约金89833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同理,对郑州驿得公司关于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核减的辩称,不予采信。因《补充协议》已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且驻马店玺磷公司请求的违约金已得到法院支持,驻马店玺磷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驻马店玺磷公司请求利息损失,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福建达辰公司因未能按期向郑州驿得公司支付材料款而为郑州驿得公司下欠原告驻马店玺磷公司的材料款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并未加重福建达辰公司的负担,驻马店玺磷公司请求福建达辰公司对上述所欠材料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予以支持。福建达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州驿得公司进行追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郑州驿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驻马店市玺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1796670.65元;二、郑州驿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驻马店市玺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9833元;三、福建省达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郑州驿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福建省达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郑州驿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驻马店市玺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郑州驿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达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7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80元,由郑州驿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达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驻马店玺磷公司与郑州驿得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书》及2020年4月21日,驻马店玺磷公司与郑州驿得公司、福建达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福建达辰公司自愿对郑州驿得公司的合同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约定郑州驿得公司若违反上述约定,按应支付总额的5%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该项违约金的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惩罚性条款,合同义务人均应受到合同效力的约束。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签订后,郑州驿得公司于期限届满后,仅向驻马店玺磷公司支付了898335.33元,尚欠1796670.66元未还,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计算违约金方式符合本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6.00元,由福建省达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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